《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生效2018-06-01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通航安全。《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自6月1日起生效。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
根据《办法》,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安全和应急设备,落实专业力量,做好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按照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做好维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尽可能减小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加强施工船舶、设施和安全管理以及船员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等。
《办法》要求,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要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要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遵守桥区水域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行速度。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淌航、掉头、横越,不得在限制性桥梁通航桥孔内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导助航标志移位、损坏、灭失及其他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