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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正式实施2018-07-01

日前,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新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旨在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新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种规模和船龄的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特种船舶等,船舶结构、用途各异,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三是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五是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六是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七是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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