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12-25
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工作,推进船舶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二、如何收集记录
海船
拟采用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内河船舶
内河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三、如何报告
海船
1. 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2.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代替航次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每月10日前固定向其中一个挂靠港口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
内河船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汇总数据。
船舶应当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报告本章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5000总吨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附加要求
1.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是否符合公约要求予以审核;通过审核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签发符合性确认书;
2.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收集、记录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上一报告期的数据;
3.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耗数据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
五、监督管理
1.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用月度报告的船舶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其依照本办法办理航次报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他相关海事管理机构。